王丞相儉節,帳下甘果,盈溢不散。涉春爛敗,都督白之,公令舍去。曰:“慎不可令大郎知。”
王丞相作女伎,施設床席。蔡公先在坐,不說而去,王亦不留。
何晏註老子未畢,見王弼自說註老子旨。何意多所短,不復得作聲,但應諾諾。遂不復註,因作道德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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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年之丧,以其丧拜;非三年之丧,以吉拜。三年之丧,如或遗之酒肉,则受之必三辞。主人衰绖而受之。如君命,则不敢辞,受而荐之。丧者不遗人,人遗之,虽酒肉,受也。从父昆弟以下,既卒哭,遗人可也。县子曰:“三年之丧,如斩。期之丧,如剡。”三年之丧,虽功衰不吊,自诸侯达诸士。如有服而将往哭之,则服其服而往。期之丧,十一月而练,十三月而祥,十五月禫。练则吊。既葬,大功吊,哭而退,不听事焉。期之丧,未丧,吊于乡人。哭而退,不听事焉。功衰吊,待事不执事。小功缌,执事不与于礼。相趋也,出宫而退。相揖也,哀次而退。相问也,既封而退。相见也。反哭而退。朋友,虞附而退。吊,非从主人也。四十者执綍:乡人五十者从反哭,四十者待盈坎。
王丞相初在江左,欲結援吳人,請婚陸太尉。對曰:“培塿無松柏,薰蕕不同器。玩雖不才,義不為亂倫之始。”
王戎七歲,嘗與諸小兒遊。看道邊李樹多子折枝。諸兒競走取之,唯戎不動。人問之,答曰:“樹在道邊而多子,此必苦李。”取之,信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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