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见人无免绖,虽朝于君,无免绖。唯公门有税齐衰。传曰:“君子不夺人之丧,亦不可夺丧也。”传曰:“罪多而刑五,丧多而服五,上附下附列也。”
阮仲容先幸姑家鮮卑婢。及居母喪,姑當遠移,初雲當留婢,既發,定將去。仲容借客驢箸重服自追之,累騎而返。曰:“人種不可失!”即遙集之母也。
陳仲弓為太丘長,有劫賊殺財主主者,捕之。未至發所,道聞民有在草不起子者,回車往治之。主簿曰:“賊大,宜先按討。”仲弓曰:“盜殺財主,何如骨肉相殘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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桓公北征經金城,見前為瑯邪時種柳,皆已十圍,慨然曰:“木猶如此,人何以堪!”攀枝執條,泫然流淚。
执天子之器则上衡,国君则平衡,大夫则绥之,士则提之。
曾子之丧,浴于爨室。大功废业。或曰:“大功,诵可也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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